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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對於皇延提出;車位處理內容及室內面積 1 : 1 存有疑慮 ? 關於「皇延創新」規劃(方案二)簡報中; 對於車位處理內容及室內面積 1 : 1的說法,存有疑慮 ? 1. 按補充說明簡報中對於(方案二)之修正說明、第2點 : 總重建費用37.76億  G2000; -- 可銷售車位價值 5.55億  = 32.21億 據查規劃可銷售汽車車位總數 = 273 席,應為 [法定停車位]。 *(規劃報告上列6.825億元、修正為5.55億元)* 註 : (以上 賣房子分配方式有爭議,予說明如下:) (1)、 [法定停車位]按有關地政法規規定,將來興建完工辦理 「分戶登記」時;「法定停車位」面積係以[大公]方式持 分登載[車位號碼]於 租房子「主建物權狀」上認定其[車位產 權],車位產權是不允許外賣的。 (2)、 所以「可銷售車位價值 5.55億元」,從「權利價值分 配」立場而言,這5.55億元的價值;應該還是屬於全體 房屋買賣 區分所有權人「共同出資」的延伸的價值。 (3)、 對於「有地無屋者」以分配414坪的「權利價值」解決 產權爭議。763號地下1樓,用途登記為:法定停車位兼防 空避難室,擁有50個停車位產權面積 : 2,676 建築設計.33M2 (811.01 坪);按「權利變換之權利價值」分給建築坪數。 不應涉及5.55億元的「權利分配價值」。 (4)、 按建議每車位售價$250萬元,換算將來最高之時價價值 ,以50席*250萬=$1.25億元,而B1還得按「權利分配權 酒店工作 值」分攤「共同負擔的成本」,也就是說實際價值不會 高於 $1.25億元。 (5)、 以5.55億元按規劃每坪售價76.9萬元反推,5.55億 / 76.9萬元 = 721.72建坪,應該拿去出售清償「共同負 擔的成本」才對 ! ***怎麼可以如此消費「全體區分所權人」 租屋的權益呢 ?*** 2. 例 :---應等同於現有室內面積;換算倍數為1.179倍,公設比 為29.09%。 註 : (以763號3F之X主建築面積 : 33.53坪(110.66M2)、陽台 4.25坪(14.04M2),套入換算檢驗「室內面積 1 : 1」的 說法。) (1)、主建築面積(室內面積) 33.53 澎湖民宿坪 * 1.179倍 = 39.53坪 (新分配面積含公設、陽台、雨遮)。 (2)、公設比規劃為29.09%,則39.53坪*29.09% = 11.50坪。 (為公共設施的面積) (3)、假設陽台按原面積歸還住戶;該戶登記陽台面積為4.25 坪, 則 : (1):得換回總面積為 39.53坪 減  (2) 室內設計:29.09%公設比面積為 11.50坪 減  (3):按原陽台面積歸還住戶為 4.25坪 應得室內面積為  23.78坪 ----換回面積 ? 以住戶原有主建築面積 33.53坪 / 權利分配換回面積 23.78坪 = 1 : 0.7099,那可不是 1 : 1 的內容 ? ***怎麼少了一頭牛(約9.75坪) ?*** 花蓮民宿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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